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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时间:2021-12-07 劳务派遣工最早是国外采用的,主要是用于例如美国公司在中国的办事处在美国招收工作人员,派遣到中国工作,所以采用劳务派遣工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中国也学了,劳务派遣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 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要派企业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劳务派遣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其一方面一定程度地解决了就业,另一方面也带来诸如工资调整、社会保险、福利保障、劳动保护等切身关系着劳动者权益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这里的 “劳动力派遣”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即“用工单位”。本条解释是为贯彻劳动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劳动争议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属于实体性规定,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在审判实践中应综合适用。尤其是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是必要的。劳务派遣的法律用语应与劳动合同法的表述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