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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优势用工单位减轻人力资源负担,剥离人力资源管理中事务性工作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7、8条规定的精神,用工单位不需要设立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繁琐的人力资源管理,这些人员的人员聘用、辞退、档案接转、流动手续办理户口落实、建立员工档案,员工工资、奖金的统计、发放,各类社会保障建立及缴纳、工伤申报劳动纠纷处理等诸多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性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完成。 公司在发生岗位调整等情形时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是公司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是公司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三是公司不再继续营业的; 四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劳动派遣中用工单位主要义务的承担 工伤的赔偿 1、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常见的情形是,劳务派遣单位要求用工单位全额补偿,或者按照员工所属行业提取相应比例的风险金。 2、劳动者在劳动期间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者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予以赔偿。 3、医疗期、孕产假等时间段不得将劳动者退回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劳动者在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孕期、产假、哺乳假等劳动法意义上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期间,也不得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